关于举办2023年句容宝华山隆昌寺暨一叶庵传授三坛大戒法会的通知
各设区市佛教协会、各佛教院校,句容宝华山隆昌寺、一叶庵:
为秉承世尊遗教,光大如来戒法,绍隆佛种,续佛慧命,经研究并报中国佛教协会批复同意(中佛会〔2023〕240号),由我会主办,镇江市佛教协会、句容市佛教协会协办,句容宝华山隆昌寺、一叶庵承办的传授三坛大戒法会定于2023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举办。
此次传戒法会,隆昌寺男众新戒严格控制在350名以内,一叶庵女众新戒严格控制在350名以内,女众实施二部僧授戒制度。传戒法会严格按照中国佛教协会《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》和《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》的规定,以及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汉传佛教传授三坛大戒工作的通知》(中佛会〔2016〕179号)的精神认真执行。
为圆满完成此次传戒工作,现提出以下要求:
一、戒子须具备的条件
1、爱国爱教,遵纪守法,无任何犯罪记录及纠纷。
2.信仰纯正,勤修三学,遵守教义教规,品行端正。
3.年龄在20周岁至59周岁之间(即身份证出生日期在1964年10月15日至2003年10月15日之间)。
4.六根具足,身心健康,无传染病、精神病。
5.曾有婚史者须已离婚(或丧偶)后出家,剃度后,男众须在寺院修学一年以上,女众须在寺院修学二年以上(计算时间自剃度之日起,到2023年10月15日止,须满整年)。
6.能背诵早晚功课及毘尼日用。
7.新戒以我省寺院常住沙弥、沙弥尼为主。
二、表格填写要求
1. 每位新戒须据实填写《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出家二众受戒申请表》,表格可以登录中国佛教协会官方网站进行下载或点击本文末“阅读原文”直接进入中佛协下载页面。用A4纸双面打印,一式两份,建议电脑上填写,反面签名须手写。
2. 戒表需规范、逐项填写,不符合格式要求的视为无效。
⭐受戒申请表规范:
3. 涉及时间的须标明年月日,如出生日期、出家日期等须精确至日,年月日用“ . ”号间隔,如:1996年1月10日填写格式为1996.01.10。
4. 个人简历栏从小学开始一直写到求戒,当前的常住寺院为简历的最后一条,年对年,月对月,中间不可有空档期,有婚史者,简历中须标注结婚日期和离婚日期。还俗又重新出家者,应注明前后时间及老戒牒是否上交。简历中的年月用“ . ”号间隔,如1996.09——1999.08。
5. 请用铅笔在表格正上方空白处注明身高、体重。
6. 如实填写联系电话,并保持通讯畅通。
三、其他材料清单(1-5项材料均一式两份)
1.身份证复印件、户口簿复印件(包括户口簿首页、本人页),户口簿登记日期需更新到戒期前的3个月内。
2. 婚姻状况为离婚的,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;丧偶的须提供丧偶证明复印件。
3. 剃度师出具号条,号条上名字和戒表必须一致。
⭐号条实例:
4. 剃度师戒牒复印件。
5.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《健康体检报告》,体检项目须包含五官四肢、血压、心速、乙肝两对半、心电图、胸透。
6. 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白色背景僧装照片4张。
7. 重新出家者,应将原戒牒一并寄来。
8. 报到时户口簿、身份证、离婚证(或民事调解书、终审判决书、丧偶证明等)的原件务必随身带到戒场,接受面试及相关考核。
四、办理程序
1.戒子所在寺院、佛教院校、佛教协会对戒子资料进行审核,审核无误后在受戒申请表相应位置盖章,并填写《全国汉传佛教寺院新受戒僧尼统计表》(见下图)。
2. 各设区市佛教协会审核统计后(各佛教院校归口所在设区市佛教协会统计上报),将受戒申请表、新戒统计表纸质文档盖章后,于9月10日前邮寄至省佛教协会,同时将新戒统计表电子档发至省佛教协会邮箱。
3. 省佛教协会会同传戒寺院进行资料审核,对符合要求的新戒审核无误后,予以登记,寄发录取通知书,新戒凭通知书赴戒场报到。
4. 新戒报到时,传戒寺院将对其进行面试,考察是否具有一定佛教学识和理解受戒意义,能否背诵《朝暮课诵》《沙弥律仪要略》和《毗尼日用切要》。
5. 戒场为戒子提供三衣、钵、具、洗漱用品等,新戒报到时需缴纳2800元戒费。
五、传戒寺院
1. 传戒寺院要在当地民宗部门和佛教协会的指导下做好工作安排,及时发布传戒通告,明确传戒相关要求。同时成立传戒工作小组,相关工作职责明确到人,工作小组人员名单及联络方式于9月10日前报省佛教协会。
2. 传戒寺院应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疫情防控工作,做好各项安全保护措施,备足相关物资,严格人员出入,保障传戒法会圆满顺利。
六、名额分配
略。
七、联系方式
邮寄地址: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匡庐新村8号同德大厦
邮编:210024
收件人:苗辉
邮箱:jssfjxh@163.com
监督电话:025-83580717
(戒子报名及资料邮寄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0日)
江苏省佛教协会
2023年7月31日
附:中国佛教协会《关于同意江苏句容宝华山隆昌寺暨一叶庵传授三坛大戒的批复》
来源 | 江苏省佛教协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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